更多服务
株洲市高层次人才分类参考目录(2023年版)​
来源:株洲市人才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 日期:2024-02-24 浏览
株洲市高层次人才分类参考目录(2023年版)

本参考目录根据长株潭人才一体化发展趋势,结合我市实际和高层次人才分类工作需要,进行动态调整。目录涉及的标准按照中央关于“破四维”要求制定,为申报高层次人才的基本条件,非充分条件。分类认定过程中,突出业绩导向,强调工作贡献。在基本条件相同的情况下,注重横向比较、行业评价和专家意见,在充分考虑人才的业绩贡献、个人品行、职业操守和群众反响等综合情况后,采取“择优”的原则认定,而非“达标即评”。

A类: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之一:

1.国际知名科学、医学技术奖项获得者,包括诺贝尔奖、中国国家科学技术奖杰出贡献奖、美国国家科学奖章、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、英国皇家金质奖章、图灵奖等。 

2.中国科学院院士,中国工程院院士;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、荣誉学部委员;其他发达国家院士。

3.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完成人。

4.国家重点人才计划顶尖人才。

5.世界 500 强企业总部首席执行官、首席运营官、首席技术官。

6.上年度在株洲纳税总额达到5亿元(含)以上的非公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(二选一)。

7.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。

B类: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之一:

1.国家重点人才计划入选者; “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”国家级人才;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;“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”中科技创新创业人才、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;“长江学者奖励计划”特聘、讲座教授;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;茅盾文学奖获奖者,鲁迅文学奖获奖者;中国工艺美术大师;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;获得“中华技能大奖”、“大国工匠”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;国医大师;吴阶平医学奖获奖者等。

2.获得以下奖项者: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;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;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完成人;何梁何利获得者;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;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第1名;中国青年科技奖;中国专利金奖第1名(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)。涉及科技成果的奖项,应在株洲市本地实现产业化并取得明显成效。

3.担任以下职务者:全国(国家)重点实验室主任、国家重点学术委员会主任;国家工程实验室、国家技术创新中心、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、国家能源研发(实验)中心主任。

4.承担以下项目者: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负责人;国家“973 计划”项目首席科学家;国家“863 计划”领域主题专家组组长、副组长、召集人;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专家组核心成员;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组长、副组长、项目组长且项目通过验收;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且项目已完成;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(含外籍)项目主持人且项目已完成;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“重大项目基金”资助的项目主持人且项目已完成。

5.上年度在株洲纳税总额达到1.5亿元(含)以上的非公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(二选一)。上年度在株洲纳税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非公企业(不包括房地产和金融行业)主要负责人或法人(被认定的A类人才)可以举荐本企业1名人才为B类。

6.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的个人,上年度在株洲个人综合所得(个人综合所得包括工资、薪金所得,劳务报酬所得,稿酬所得,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)纳税额在150万元(含)以上的人才。

7.ISO、IEC和ITU技术委员会负责人;ISO、IEC和ITU国际奖项个人奖获得者;中国质量奖获奖个人或获奖组织主要负责人。

8.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。

C类: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之一:

1.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;省战略科学家支持计划入选者;省科技创新、创业领军人才;省科技创新团队负责人;省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。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;省级优秀专家;“芙蓉学者”特聘教授;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;国家级教学名师、全国优秀教师;省级工艺美术大师;省级建筑大师。

2.获得以下奖项者: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2、3完成人;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2、3完成人、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;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以上第1完成人;省专利奖一等奖以上获得者第1完成人;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;湖南光召科技奖;省青年科技奖;其他省级相关奖项一等奖第1完成人。以上涉及科技成果的奖项,应在株洲市本地实现产业化并取得明显成效。

3.承担以下项目者:国家“973 计划”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、课题组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;国家“863 计划”主题项目或重大项目首席专家,国家“863 计划”专题组组长、副组长且专题通过验收。

4.在生产业务一线工作,获得省特级教师、省高校教学名师荣誉称号的人才;在生产业务一线工作,获得 “全国技术能手”荣誉称号的技能人才(称号获得时间需在一线工作时间点后);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。

5.世界500强中国区及以上或相当层次总部的技术研发和管理团队核心成员;中国500强企业总经理级主要经营管理人才;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;在世界500强金融企业总部中担任高级职务的金融专家。

6.入选下列人才计划的:国家重点人才计划青年项目;青年长江学者;湖南省重点人才计划人选;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;全国会计领军人才;省级宣传文化系统“五个一批”人才;通过综合考评的省“121”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和第一层次培养人选;“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”入选者;其他省级和副省级城市人才工程领军级别人才;国家卫健委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;省卫生“225”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选。

7.上年度在株洲纳税总额达到1亿元(含)以上的非公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(二选一)。上年度在株洲纳税总额达到1.5亿元以上的非公企业(不包括房地产和金融行业)主要负责人或法人(被认定的B类人才)可以举荐本企业1名人才为C类。

8.贡献特别突出的国家级“小巨人”企业的主要负责人。

9.省重点实验室、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、省技术创新中心主任。

10.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的个人,上年度在株洲个人综合所得(个人综合所得包括工资、薪金所得,劳务报酬所得,稿酬所得,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)纳税额在100万元(含)以上的人才。

11.ISO、IEC和ITU分技术委员会负责人;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、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、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、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、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主要负责人。

12.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。

D类: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之一:

1.获得以下奖项者: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2、3完成人、三等奖第1完成人;国防科学技术二等奖第1完成人;省专利奖二等奖(排名第1,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);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;市科技双创精英人才或团队负责人;来株工作的外专A类人才;市杰出人才奖获得者;省名中医称号获得者。以上涉及科技成果奖项,应在株洲市本地实现产业化并取得明显成效。

2.入选下列人才计划的:湖湘高层次人才、省青年科技人才;省优秀博士后创新人才;省会计领军人才;通过综合考评的省“121”人才工程第二层次、省卫生225工程第二层次培养人选;市卫生人才“135”工程的领军人才;湖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。

3.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,并作主要负责人承担过至少2项市级以上研究课题且成果获省市奖励的专业技术人才。    

4.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;在生产业务一线工作,获得“省级技能大师”、“省级技术能手”荣誉称号的技能人才(称号获得时间需在一线工作时间点后)。

5.株洲市大型企业获市级以上奖励的总经理级经营管理人才;持有注册金融分析师、证券保荐人等证书的在株非公金融机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;获得北美精算师、英国精算师、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资格证书且在长保险业从事精算专业工作 5 年以上者。

6.上年度在株洲纳税总额达到5千万元(含)以上的非公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(二选一)。上年度在株洲纳税总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非公企业(不包括房地产和金融行业)主要负责人或法人(被认定的C类人才)可以举荐本企业1名人才为D类。

7.国家级“小巨人”企业的主要负责人。

8.贡献特别突出的省级“小巨人”企业的主要负责人。

9.湖南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主要负责人。

10.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。

E类: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之一:

1.在企业全职工作,签订劳动合同5年以上,工作期间担任市级以上科研项目(课题)负责人,或作为核心成员承担过国家级科研项目(课题)的博士。

2.具有副高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,并作主要负责人承担过至少1项市级以上研究课题且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的专业技术人才。

3.拥有授权发明专利5件(含)以上,且为第一发明人,其相关研究成果在株洲市本地得到转化和应用。

4.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第2、3完成人;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和市成绩突出的科技工作者获得者;市青年科技奖获得者。

5.在生产业务一线工作,获得“市级技能大师”、“市级技术能手”荣誉称号的技能人才(称号获得时间需在一线工作时间点后);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。

6.株洲市规模以上企业获市级以上荣誉的总经理级经营管理人才。

7.上年度在株洲纳税总额达到2千万元(含)以上的非国有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(二选一)。上年度在株洲纳税总额达到0.5亿元以上的非公企业(不包括房地产和金融行业)主要负责人或法人(被认定的D类人才)可以举荐的1名人才为E类。

8.省级“小巨人”企业的主要负责人。

9.市卫生人才“135”工程的学科带头人。

10.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。

11.经我市院士推荐的35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(每位院士可推荐1-3名)。

补充说明

1.申报认定人选年龄原则上要求在法定退休年龄内。

2.以科研成果、荣誉、奖励等为申报依据的,应为近5年(2018年1月1日后)内所获得。成功获得分类后,所有申报分类依据仅可使用一次,不可下次重复提交使用或另算作他人资格。

3.涉及到有排名的奖项、科研成果、发明专利等,申报人排名一般要求前三。以团队成果作为依据申请分类的,原则上国家级以上的奖项,只取团队前三;特别重大的省级奖项,只取团队前三;其他省级奖项和市级奖项,只取团队领队(排第一)。行业协会、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颁发的荣誉或奖励不作为认定依据。

4. “贡献特别突出”须提交充足依据,包括上年度个人纳税情况,所负责企业实缴税收、提供就业岗位和研发投入情况,发明专利数量,当地政府和社会评价等。届时,由专家从同行业同层次人才中进行横向比较评定。

5.原则上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不参与分类认定,不包括高校、医院、科研院所中担任国家级实验室负责人,或主持省级以上重点项目,或在科研一线工作且贡献特别突出的人员。

6.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详细规定见《株洲市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暂行办法(2023版)》。

7.上述分类目录,将定期修订,适时更新完善。具体由市委人才办,市人社局、市工信局、市科技局、市教育局、市卫健委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。